前言: 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
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填报要求
(一)原产地证明编号。
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依据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确定的原产地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四)签发国。
选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国家或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所属国家(地区)。
(五)原产地证明类型。
选择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六)是否流动(背对背)证明。
对于允许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新的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未发生变化的优惠贸易协定,选择是否是流动(背对背)证明。
(七)签证日期。
从日期列表中选择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日期。
(八)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
原产地证明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填报该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
(九)项目编号。
填报原产地证明商品的项目编号。原产地证明未列明项目编号的,从1开始顺序填报。
(十)HS编码。
填报原产地证明所列商品的HS编码。原产地证明未列明HS编码的,填报内容应与报关单对应商品HS编码一致。
(十一)数量。
填报原产地证明所列商品的数量。
(十二)计量单位。
按照原产地证明所列商品计量单位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十三)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明列明原产地标准的,填报列明的原产地标准;未列明原产地标准的,填报“无”。